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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同一律所不同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的辩护的>情况/p>
2012年11月5日,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“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,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”;
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《律师法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‘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’违法行为:(一)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、被告代理人,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、被害人代理人的”。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同一律所担任同案辩护人的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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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,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许可,也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上述材料。所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不能查看案卷。
律师是否可以查看同案犯的案卷,要视具体情况而定:
1、如果案件尚在侦查阶段,则辩护律师不能查看当事人的案卷,也不能查看同案犯的案卷。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理阶段,辩护律师才有权要求查阅案卷。
2、、如果该同案犯是被另案处理的,本案的辩护律师不可以查看该同案犯的案卷。如果该同案犯的案卷材料对本案有影响的,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调查申请,由法院依法调取该同案犯的案卷中的相关材料。
3、如果该同案犯是在本案一并处理的,则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全部材料,当然也包括同案犯的相关案卷材料的。
在查阅案卷时,辩护律师可以持刑事辩护委托书、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,直接找承办的检察官或法官联系阅卷,一般是不需要提前申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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